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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两个事实是基础,那么,在进一步讨论之前我最好稍作停顿,巩固一下这个基础。听众的来信表明,很多人对这种人性法、道德律或正当的行为规则究竟是什么感到难以理解。
例如,有些人在来信中说:“你所谓的道德律不就是人的类本能吗?它岂不是和其他的本能同样发展起来的吗?”
我不否认人可能有一种类本能,但是这不是我所说的道德律。我们都清楚人为本能,如母爱、性本能、饮食的本能驱使时的感觉。本能意味着你感到一种强烈的需要或欲望,想要以某种方式去行动。
当然,我们有时候确实感到有帮助别人的欲望,这种欲望无疑来自类本能。但是,渴望帮助与你不管是否愿意都应该帮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感觉。
假如你听到一个身处险境的人呼救,你可能同时产生两种欲望,一种想要帮助(出于类本能),另一种想要避开危险(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但是你会发现,在你心里除这两种冲动外,还有另外一样东西,它告诉你应该服从帮助的冲动,抑制跑开的冲动。
这个在两种本能间作判断、决定鼓励哪种本能的东西,自身不属其中任何一者。你若认为它是本能,你也可以说,告诉你在某一刻该弹哪个琴键的乐谱本身也是琴键之一。道德律告诉我们该弹的旋律,我们的本能只是琴键。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出道德律绝不是一种本能。
倘若两种本能发生冲突,而造物的心里除这两种本能外别无他物,显然,强烈的本能会占上风。但是在道德律意识清醒的时候,道德律似乎常常告诉我们要站在弱小的本能一边。
对安全的渴望可能远远超出了想要帮助落水之人的欲望,可是道德律告诉你,尽管如此,你仍然应该去帮助他。道德律不是常常告诉我们,要努力增强正确的冲动,使其超出自然状态吗?
我的意思是,我们常常觉得自己有责任唤起自己的想象力、激发自己的同情心,以刺激这种类本能,好有足够的力量来做正确的事情。很显然,当我们着手增强一种本能时,这种行动不出自本能。告诉你“人的类本能沉睡了,唤醒它”的那个东西自己不可能是类本能,告诉你哪个琴键该重弹的那个东西自己不可能是琴键。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倘若道德律是一种本能,我们就能够指出我们体内哪一种冲动总是“好的”,总符合正确行为的规则。可是我们不能。没有哪一种冲动道德律有时候不告诉我们要抵制,没有哪一种冲动道德律有时候不告诉我们要鼓励。视有些冲动,如母爱、爱国主义为好;另一些冲动如性,争战为坏,是错误的。我们的意思只是说我们需要限制争战的本能或性欲望的时候比限制母爱或爱国主义的时候更多一些。
但是有些时候,结婚的男人有义务激发自己的性冲动,士兵有义务激发自己争战的本能;也有些时候母亲对自己孩子的爱、一个人对自己国家的爱必须予以抑制,否则就会导致对别人的孩子、别国的不公平。
严格地说,冲动没有好坏之分。我们再以钢琴为例,钢琴的音符没有对、错之分,每一个音符此时演奏它是对的,彼时演奏它就是错的。道德律不是一种本能,也不是一组本能,它通过指导本能创造一种旋律(这种旋律我们称之为善或正确的行为)。
顺便说一句,这一点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一个人所能做的最危险的事就是从自己的本性中任意选择一种冲动,将它作为自己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去服从的东西。若以冲动为自己绝对的向导,没有一种冲动不会将我们变成魔鬼。
你可能认为普遍地爱人万无一失,其实不然,如果不考虑正义,你会发现自己“出于人道”而毁约,在法庭上作伪证,最终变成一个凶狠狡诈之人。
还有一些人来信说:“你所谓的道德律不就是教育灌输给我们的社会规范吗?”我认为此处有一种误解。提这个问题的人常常想当然地认为,一样东西只要学自父母和老师,就一定是人的发明。事实当然不是如此。我们在学校里学过乘法口诀表,独自在荒岛上长大的孩子不知道乘法口诀表。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乘法口诀表只是人的一种发明,是人类为自己杜撰的,如果愿意,人还可以创造一个不同的口诀表,对不对?像其他的学习一样,我们也是从父母、老师、朋友、书本那里学习正当的行为规则,这一点我完全赞同。
我们学习的东西有些只是规范,规范是可以改变的,如,我们学习靠左行走,我们同样可以规定靠右行走。但是还有些东西,如数学,是客观的真理。问题是:人性法究竟属于哪一类?
有两点理由可以证明它和数学同属一类。
首先,正如我在上一节所说的,虽然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之间的道德观念有差异,这些差异其实远非像大多数人想象的那样巨大,你可以看到这些观点中贯穿着同样的法则。但是像交通规则、服装类型这种纯粹的规范,任何程度的差异都可能存在。
其次,你在思考不同民族间的道德差异时,是否认为一个民族的道德要高于或低于另外一个民族?是否有些变化可以称作进步?你若不认为一个高于或低于另一个,当然也就永远不存在道德的进步。进步不仅意味着变化,进步还意味着变得更好。倘若没有哪一套道德比其他的道德更正确或更好,那么,选择文明道德,抛弃野蛮道德,选择基督教道德,抛弃纳粹道德,是毫无意义的。
事实上,我们当然都相信有些道德高于另外一些道德,我们的确相信,一些努力改变自己那个时代道德观念的人可以被称为改革家或先锋,他们对道德的理解比他们的“邻人”更深刻。所以,只要你说一套道德观念可能比另一套更好,你实际上在拿一个标准衡量它们,在说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符合那个标准。但是,用来衡量二者的那个标准自身不同于其中任何一者。你实际上是将二者与某个“真道德”进行比较,承认存在着一个客观的“是”,它不随人们的想法而改变,有些人的观念比另外一些人更接近这个客观的“是”。
换种方式来说,如果你的道德观念更正确,纳粹的观念不那么正确,那么,必定有某个东西——某个“真道德”在那里,你们的看法正确与否是相对它而言。你对纽约的看法可能比我的正确,也可能不及我的正确,那是因为纽约是一个真实的地方,独立于我们对它的看法而存在。倘若我们说的“纽约”指的只是“我自己的头脑中想象的一个城镇”,孰是孰非怎能断定?
这样一来,就根本不存在正确或错误的问题。同样,如果正当的行为规则指的只是“每个国家碰巧认可的任何东西”,那么,说一个国家的认可比其他国家正确就没有意义,说世界的道德可以不断地提高或不断地下降也没有意义。
因此,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虽然人们对何谓正当的行为看法有异,这些差异常常让你怀疑根本不存在客观的、自然的行为律,但是,对这些差异注定要作的思考实际上却让我们得出了恰恰相反的结论。
在结束本节之前我还有一点想要说明。
我遇到过一些人,他们夸大这些差异是因为没有区别道德的差异与对事实的认定方面的不同。例如,有个人对我说:“三百年前英国人对巫师处以极刑,这是你所谓的人性法或正当的行为规则吗?”
毫无疑问,我们今天不对巫师处以极刑是因为我们不相信巫师存在。如果我们相信,如果我们真的认为周围有人把自己的灵魂出卖给了魔鬼,从他那里换取超自然的能力,用它来伤害邻人的性命、将邻人逼疯、带来恶劣的天气,我们大家肯定会一致同意,若有人配处以极刑,那一定是这些卑鄙地出卖灵魂的人了,对不对?这里不存在道德原则的差异,只存在事实的差异。不相信巫师可能是知识上的一大进步,当你认为巫师不存在的时候,不对他们处以极刑不是道德上的进步。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的房子里没有老鼠,所以不再安置捕鼠夹,你不会因此称这个人很仁慈。